(2013)未民二初字第0040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原告乌审旗华宇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董海亮租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审旗华宇工贸有限公司,董海亮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二初字第00403号原告乌审旗华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乌审旗乌兰陶勒盖镇。注册号1527272000494。法定代表人李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小峰,甘肃隆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云,甘肃隆庆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告董海亮,男,197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乌审旗华宇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董海亮租赁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3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审旗华宇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1214元,其余1214元退还原告。(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相 帆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袁二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