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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执字第0043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王鹏与魏彬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鹏,魏彬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民执字第00436号申请执行人王鹏,男。被执行人魏彬宝,男。本院在执行王鹏与魏彬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雁民初字第0015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魏彬宝自动履行了法律义务,将本案案款共计3500元,执行费50元交至法院,本院已将全部案款3500元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雁民执字第00436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