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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秀民一初字第00354-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江伟与杨学明、安庆市平安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潜山分公司、章克中、太平财产保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中止审理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伟,杨学明,安庆市平安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潜山分公司,章克中,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秀民一初字第00354-2号原告:江伟,男,1993年8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委托代理人:何江,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海涛,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学明,男,196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安庆市。被告:安庆市平安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潜山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被告:章克中,男,196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伟与被告杨学明、安庆市平安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潜山分公司、章克中、太平财产保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伟尚未治疗终结,并向本院提交了中止审理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马慧雯审 判 员  卓胜龙人民陪审员  孙华春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倩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