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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郓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梁尔献与王传龙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民初字第32号原告梁尔献,农民。被告王传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尔献诉被告王传龙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尔献于2013年4月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尔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梁尔献负担。审判员 端木德涛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 孔 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