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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马民初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邰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邰某某,梁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马民初字第699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邰某某被告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诉讼保全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睿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春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