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马民初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邰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邰某某,梁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马民初字第699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邰某某被告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诉讼保全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睿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春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