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大悟民初字第00580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刘华刚与李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华刚,李忠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大悟民初字第00580号原告刘华刚。委托代理人魏东,湖北勤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起诉、参加诉讼、签收法律文书;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承认对方诉讼请求;代为调解,提起上诉、撤诉,代为申请执行等等。被告李忠。委托代理人余红斌,湖北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华刚与被告李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华刚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华刚以已与被告庭后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华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刘华刚负担。审判长 廖世长审判员 付 强审判员 涂晓玲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高邦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