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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镜民一初字第0073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江显奎与徐守斌、钱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显奎,徐守斌,钱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镜民一初字第00739号原告:江显奎,男,1968年6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朝晖,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倩,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徐守斌,男,1969年2月24日出生7。被告:钱娣,女,1976年3月11日出生。原告江显奎诉被告徐守斌、钱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秦山成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显奎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朝晖、叶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守斌、钱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显奎诉称:原告与被告徐守斌素有经济往来,截止2012年11月24日,经双方确认被告徐守斌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45万元,并由被告徐守斌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上述事实,借条中明确利息每月43500元,还款日期为2012年12月31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徐守斌催要借款未果。另查,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故诉请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45万元,并按43500元/月向原告支付2012年11月24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徐守斌、钱娣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徐守斌经人介绍相识,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11月24日,被告徐守斌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到原告145万元,月息3分(每月43500元),此借条为最终借条,还款日期为2012年12月31日等内容。被告徐守斌出具上述借条后,未能归还本息,遂成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委托付款函、转账凭证及原告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一、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徐守斌向原告借款,由其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对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借条中约定的还款期限业已届满,原告可向被告徐守斌主张权利,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徐守斌归还借款本金145万元的诉请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按43500元/月即月利率3%计算,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对于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自借款之日(2012年11月24日)起算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确认,应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徐守斌向原告的上述借款发生在被告徐守斌与钱娣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徐守斌、钱娣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没有约定,且无法定例外情形,故上述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钱娣负有共同清偿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守斌、钱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显奎借款本金145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江显奎支付2012年11月24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2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4121元,被告徐守斌、钱娣负担(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徐守斌、钱娣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山成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静秀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21.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