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张仲冰与张华、尚庆云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仲冰,张华,尚庆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1004号原告张仲冰,居民。被告张华。被告尚庆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仲冰与被告张华、尚庆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华、尚庆云的银行存款32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华、尚庆云的银行存款32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兆利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