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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02申斌与深圳市航天远东实业有限公司国安居装饰建材分公司深圳市航天远东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申斌;深圳市航天远东实业有限公司国安居装饰建材分公司;深圳市航天远东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50号原告申斌,住址湖南省邵东县。被告深圳市航天远东实业有限公司国安居装饰建材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五街**远东大厦**。负责人刘敦权,总经理。被告深圳市航天远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工业区**div>共同委托代理人程元,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被告员工。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品宏,广东明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简易程序于2013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程元、吴品宏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国安居分公司支付原告2009年5月至2010年8月期间双休日加班工资差额3936元及25%经济补偿金984元;2、被告国安居分公司支付原告2006年10月至2010年8月期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2070元及25%经济补偿金517元;3、被告航天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两被告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0年10月从被告处离职,2011年9月26日曾提起劳动仲裁,但没有就加班工资提出申请。2012年9月21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加班工资的仲裁申请。另查,2012年9月21日原告向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除第一项要求被告支付2009年1月至2010年8月期间双休日加班工资差额4904元及25%经济补偿金1226元外,其他请求与仲裁请求一致。仲裁委员会作出深福劳仲不字[2012]88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以原告未能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申请仲裁时效已过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原来存在劳动关系,但原告于2010年10月离职后,原告应当知悉其权利受到侵害,原告也就劳动争议于2011年9月26日提起仲裁请求,但未涉及到加班工资。原告于2012年9月21日就加班工资向仲裁部门提起仲裁,原告不存在时效中断或者中止的情形,被告主张原告诉讼时效已过的主张,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申请时效,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申斌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应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小超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郑智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