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镜执字第0034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赵彩凤与安徽省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彩凤,安徽省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镜执字第00349号申请执行人:赵彩凤,女,1983年11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安徽省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住所地芜湖市。负责人:王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市镜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2)镜劳人仲第244号仲裁裁决,于2013年元月17日向被执行人安徽省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安徽省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所有的开户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何俊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高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