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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民终字第012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戴伍祥与戴某确认亲子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戴伍祥,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01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戴伍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戴某。法定代理人葛爱云(系戴某的母亲)。委托代理人韩忠泉。上诉人戴伍祥因与被上诉人戴某确认亲子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海安县人民法院(2012)安开民初字第1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戴伍祥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戴伍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无规避法律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戴伍祥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戴伍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盛代理审判员  刘彩霞代理审判员  张峥嵘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施惠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