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民初字第59号原告杨某甲,女。委托代理人王兴文,四川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某,男。原告杨某甲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宁波和代理审判员王强、人民陪审员王正明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兴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谢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甲诉称,我与被告于2001年登记结婚。2002年10月4日生育一子取名杨某乙。由于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较差,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因我系再婚,被告心理不平衡,对我及家人不好,什么事情都不闻不问,我一个人实在难以维持这个家。我于2010年12月起诉至南部县人民法院。虽然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仍一直分居至今,期间未有任何联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子杨某乙由我抚养。原告杨某甲为证实其陈述的事实及支持其诉讼请求,递交了以下证据:1、2010南民初字第2945号民事判决书,用以证实2010年12月原告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法院于2011年5月15日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请,时至今日,双方一直分居,原告现又向法院起诉离婚。2、原告委托代理人对证人杨某丙、彭某某的调查笔录两份,用以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好,从2010年12月起诉离婚后,原、被告一直分居至今,且互不联系往来。3、南部县定水镇某村委会证明,用以证实被告长期分居生活,夫妻感情不好,从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至今一直分居生活,互无联系。4、证人杨某丁(南部县定水镇某村主任)、杨某戊(原告与前夫之子)出庭作证,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最近几年都不好,原告从2010年12月起诉离婚后双方就不在一起生活了,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被告婚生子杨某乙一直随原告在生活。被告谢某某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原告杨某甲所举证据经庭审审查,取得程序合法,与本案待证事实有关联,本院予以认定。本院依据上列有效证据,结合庭审调查,认定以下事实:原告杨某甲与被告谢某某于2001年在定水镇民政所登记结婚。2002年10月4日生育一子,取名杨某乙,该子长期随原告方生活。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常发生纠纷,原告于2010年12月20日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1年5月10日判决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之后,原、被告仍一直分居生活至今,相互未尽夫妻义务和责任。2012年12月12日原告再次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与被告谢某某的婚姻关系虽然合法,但由于原、被告婚后不注重培植夫妻感情,夫妻间常为琐事发生纠纷,导致夫妻感情日渐淡漠,特别从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仍分居生活已满一年,期间双方未尽夫妻义务和责任,其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子杨某乙随原告方生活多年,形成了稳定的学习、生活环境,为有利于杨某乙的健康成长,应继续随原告生活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子女的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杨某甲与被告谢某某离婚;二、婚生子杨某乙随原告杨某甲生活,被告谢某某从2013年5月起每月向原告杨某甲支付杨某乙的抚养费3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时止,每年12月30日前付清当年的费用。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宁波代理审判员 王 强人民陪审员 王正明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