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泸泸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唐小琼等申请执行刘存强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小琼,卢惠,卢敏,卢善新,潘朝兰,岳金玉,刘存强,欧显均,李文剑,陈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泸泸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唐小琼,女,汉族,住船山区老池乡。申请执行人卢惠,女,汉族,住船山区老池乡。申请执行人卢敏,女,汉族,住船山区老池乡。申请执行人卢善新,男,汉族,住船山区老池乡。申请执行人潘朝兰,女,汉族,住船山区老池乡。申请执行人岳金玉,女,汉族,住船山区老池乡。被执行人刘存强,男,汉族,住泸县石桥镇。被执行人欧显均,男,汉族,住泸县得胜镇。被执行人李文剑,男,汉族,住泸县石桥镇。被执行人陈浩,男,汉族,住泸县得胜镇。关于唐小琼等与刘存强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7日作出的(2012)船山刑初字第1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1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四被执行人均在四川省成都市金堂监狱服刑,银行无存款,房监所无房产登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船山刑初字第1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可供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华琪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邓能奎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