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民终字第0204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镇江市明宇机车配件有限公司与杨亮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镇江市明宇机车配件有限公司,杨亮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终字第02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镇江市明宇机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镇。法定代表人严高怀,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亮,男,1982年8月出生,汉族,镇江市人,住镇江市。委托代理人万洪亮,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镇江市明宇机车配件有限公司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2)京民初字第1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镇江市明宇机车配件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镇江市明宇机车配件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镇江市明宇机车配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镇江市明宇机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守斌审 判 员 潘启芳代理审判员 眭咏梅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蔡文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