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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韩民初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雷某甲、张某某与雷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韩民初字第00160号原告雷某甲,男,生于1931年3月28日,汉族,不识字,住韩城市王峰镇杨湾村三组,农民。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41年6月16日,汉族,不识字,住址、职业同原告,系第一原告之妻。被告雷某乙,女,生于1979年5月18日,汉族,初中文化,住王峰镇杨湾村三组,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甲、张某某诉被告雷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甲、张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建宏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永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