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环法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覃美应、覃壮起、覃小起、覃壮丁与被执行人谭建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美应,覃壮起,覃小起,覃壮丁,谭建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环法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覃美应,女。申请执行人覃壮起,男。申请执行人覃小起,男。申请执行人覃壮丁,男。被执行人谭建昌,男。申请执行人覃美应、覃壮起、覃小起、覃壮丁与被执行人谭建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1)环民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权利人于2013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恢复强制执行,案号为:(2013)环法执字第64号。执行标的为199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权利人的权利已得到实现。据此,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1)环民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义超代理审判员 覃善作代理审判员 李志文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玉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