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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民初字第072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印军旗与苏常军、苏常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印军旗,苏常军,苏常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0721号原告印军旗,居民。委托代理人孙宜波,江苏四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常军,居民。被告苏常仁,居民。本院于2013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印军旗与被告苏常军、苏常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印军旗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印军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印军旗撤回对被告苏常军、苏常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柏岩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戴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