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一中民终字第00618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陈顺财与重庆长安福铃汽车铰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长安福铃汽车铰链有限责任公司,陈顺财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民终字第006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长安福铃汽车铰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黄泥村263号。法定代表人:龚洪林,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顺财,住重庆市大足县。上诉人重庆长安福铃汽车铰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陈顺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8日作出(2012)江法民初字第07902号民事判决,重庆长安福铃汽车铰链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重庆长安福铃汽车铰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同日,陈顺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长安福铃汽车铰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及陈顺财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重庆长安福铃汽车铰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准许陈顺财撤回起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重庆长安福铃汽车铰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毅代理审判员 赵文建代理审判员 刘润荔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廖 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