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即商初字第1508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青岛黄河铸造机械抛丸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陆宇司通车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黄河铸造机械抛丸设备有限公司,山东陆宇司通车轮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商初字第1508号原告青岛黄河铸造机械抛丸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岙兰路847号。法定代表人修荣华,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姜成尧,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聂大为,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陆宇司通车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7号。原告青岛黄河铸造机械抛丸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陆宇司通车轮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9月3日诉讼来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黄河铸造机械抛丸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陆宇司通车轮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诉讼保全费13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尚奎田人民���审员徐珊珊人民陪审员 宋 晨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赵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