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亳民一终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与曹永林、主长城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曹永林,主长城,谯城区华佗镇大王村民委员会,薛仰海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终字第000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光明路与汤王大道交叉口。法定代表人:顾学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路见,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吴强,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永林,男,195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主长城,男,193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XX刚,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谯城区华佗镇大王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大王村委会大王村。法定代表人:周学旺。原审第三人:薛仰海,男,1965年12月25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永林、主长城及原审第三人谯城区华佗镇大王村民委员会、薛仰海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1)谯民一初字第029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二审上诉;曹永林、主长城共同委托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一审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申请撤回本案二审上诉,曹永林、主长城申请撤回本案一审起诉,都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1)谯民一初字第02972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撤回本案二审上诉;三、准许曹永林、主长城撤回本案一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曹永林、主长城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长友代理审判员 罗 胜代理审判员 彭 亮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孟艳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