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一法民二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与刘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刘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一法民二初字第83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注册号为(分)441900000571265。诉讼代表人:罗健强,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黎明珍,系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汉,男,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身份证号码:×××7018。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诉被告刘汉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慧娜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黎嘉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