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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衡桃西民二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薛占四与白金峰股权转让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占四,白金峰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西民二初字第59号原告薛占四。被告白金峰。原告薛占四诉被告白金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薛占四于2013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白金峰名下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白金峰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海涛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孟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