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衡桃西民二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薛占四与白金峰股权转让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占四,白金峰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西民二初字第59号原告薛占四。被告白金峰。原告薛占四诉被告白金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薛占四于2013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白金峰名下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白金峰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海涛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孟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