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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绍辖终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浙江省诸暨市康业医药有限公司与江苏恩华和润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恩华和润医药有限公司,浙江省诸暨市康业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辖终字第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恩华和润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祁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省诸暨市康业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森杰。上诉人江苏恩华和润医药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3)绍诸商初字第3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审法院援引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117号文件相关规定,裁定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移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高法(2012)177号《关于试行浙江省各级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规定,温州、嘉兴、绍兴、台州、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本案双方当事人讼争标的为20046888.4元,应属基层人民法院案件受理管辖范围。原审法院以上诉人(需方)与被上诉人(供方)签订的《销售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即:供方所在地法院裁决)确定本案管辖正确。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蒋丽萍代理审判员  傅芝兰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赵剑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