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钱商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浙江金蝉布艺股份有限公司与方烨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金蝉布艺股份有限公司,方烨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钱商初字第85号原告:浙江金蝉布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伟。委托代理人:朱卫东。被告:方烨君。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蝉布艺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方烨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且被告履行完毕为由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金蝉布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方烨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明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金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