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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经开执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黄牙朱与安徽天城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3)芜经开执字第00190号安徽天城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你与黄牙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2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物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审判员  楚会娜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婧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