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民一初字第0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吴世明与唐浩敏、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世明,唐浩敏,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一初字第000152号原告:吴世明,男,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现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委托代理人:周平,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浩敏,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法定代表人:骆本能,总经理本案审理原告吴世明诉被告唐浩敏、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吴世明自愿撤诉,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世明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世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647元,由原告吴世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俞红干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童梦茹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三款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