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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溧民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彭某与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民初字第286号原告彭某,女,1982年10月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光新。被告邢某,男,1972年3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诉被告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戚魏慧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见习书记员  韩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