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南法刑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吴某平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深南法刑初字第25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男。因本案于2013年10月19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辩护人林涛鸣、曹顿,广东国申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4)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抢劫罪,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艳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林涛鸣、曹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因无钱偿还赌债,携带犯罪工具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鲸山别墅小区的别墅内作案,2013年10月19日凌晨,吴某抢得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200元、港币1980元、卢币10000元。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犯罪工具照片、赃物人民币照片、受案登记表、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缴赃经过、被告人的身份信息资料,证人冯某、臧某的证言,EDWARDCANONANCE、KARLBORGANDERSHARALD、Holmenkarlborgulrikaingeborg、KARLBORGTORAINGEBORG、STRATEMARIADIANNE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被告人吴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事先准备犯罪工具,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并采取暴力手段劫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提请法院依法惩处,并向本院提交深南检量建(2014)393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XX平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吴某当庭表示认罪,但辩称其刚开始是准备盗窃的,第一个被害人是被其惊醒,不是其用手电筒照醒的。被告人吴某的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起初犯意只是盗窃,并不是为了抢劫而“入户”,而是在“入户”以后的盗窃过程中因为被发现而转化为抢劫,属于在户抢劫,应以一般抢劫罪处罚为宜,即使法庭认定本案属入户抢劫,在量刑时也应考虑以上情节从而给予从轻处罚;2、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属于偶犯、初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抢劫数额不大,又已全部退赃;3、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当场被抓,属于犯罪未遂,应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请法庭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因无钱偿还赌债,便准备美工刀、绳索、手套、透明胶带、铁钳、手电筒、螺丝刀等工具,伺机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鲸山别墅小区抢劫。2013年10月18日19时许,吴某躲藏在深圳市南山区蛇口鲸山别墅小区的一栋空别墅内伺机作案。次日凌晨1时许,吴某从111号别墅后门的厨房房门(房门无反锁)进入别墅。吴某在卧室内翻找财物时将正在卧室睡觉的被害人STRATEMARIADIANNE惊醒,被害人遂持美工刀从STRATEMARIADIANNE处抢得人民币1400元、港币1980元、卢币10000元。随后,XX平从107号别墅后门的厨房房门(房门无反锁)进入别墅内,并在该别墅厨房里拿了一把厨刀实施作案。吴某持厨刀在一楼卧室里从被害人EDWARD处抢得人民币400元后,威胁EDWARD用麻绳将EDWARD的女友TORA捆绑住,一同上二楼卧室找TORA的父母KARLBORGANDERSHARALD和Holmenkarlborgulrikaingeborg索要钱财。TORA的父母先后分两次给了XX平共计1400元人民币。吴某准备逃离作案现场时,被小区保安员堵在该别墅二楼书房内,吴某将抢得的现金丢弃在地板上,在小区保安员的规劝下,其将手中的厨刀踩在脚下并半蹲在地上,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EDWARDCANONANCE(TORA男友)陈述,其称2013年10月19日凌晨3点左右,其女友把其摇醒,这时有一名不认识的中国男子用手电筒照着其,手上还戴着手套。该男子示意他们不要出声,并要他们给钱,其女友就在房间内找了100多元人民币的零钱给他,那男子还要更多,且没有拿这些零钱,其就带着那男子到一楼的厨房里面去找了200多元人民币零钱,那名男子觉得不够也没有要,并要他们交出更多的钱。其和女友怕这名男子生气会伤害他们,就带那名男子到楼上找女友的父母拿钱。这名男子从他的腰上的腰包里面拿出一条绳子然后让其绑住其女友的手,其女友走在前面,那男子用刀抵住其的脖子走在其身后跟着其女友上楼到她父母的房间,其女友叫醒了她父母后,她母亲见状就从房间里的保险柜内拿出1000元人民币,该男子还要更多,她母亲就又从保险柜内拿出800元人民币给那男子,其女友的父亲就让那男子赶快离开,那男子就下楼从正门出去了。当时正门外面有很多人来抓那名男子,那名男子返回劫持了其女朋友的母亲作为人质,后来别墅的保安人员用一根棍子打中了该男子,其女友的母亲也趁机逃脱了劫匪的控制,随后劫匪被抓获了。其女友家中共被抢了1800元人民币,抢劫的只有该男子一个人,房间内没有人受伤。(2)被害人KARLBORGANDERSHARALD(TORA父亲)陈述,与EDWARD陈述一致。(3)被害人Holmenkarlborgulrikaingeborg(TORA母亲)陈述,与EDWARD陈述一致,并证实当时别墅外面有保安员在抓捕那名劫匪,那名劫匪就又顺着楼梯上到二楼,用左手抓住其,右手拿尖刀架在其的脖子上面劫持其。后来其趁着混乱挣脱了劫匪的控制,那名劫匪也被抓获了。其家中被抢了1800元人民币,但是没有人受伤,劫匪用来抢劫的尖刀是其家里厨房用来切肉的刀,大约三十公分长,劫匪没有同伙。(4)被害人KARLBORGTORAINGEBORG陈述,陈述的过程与EDWARD陈述基本一致,同时证实在一楼其的卧室持刀的中国男子抢了其400元人民币,在二楼他抢了其的父母多少钱其不清楚。(5)被害人STRATEMARIADIANNE陈述,其称2013年10月18日23时许,其在鲸山别墅111号和其的两个儿子睡觉,睡到2013年10月19日凌晨2时45分左右其被人用手电筒照了几下脸部,然后其被人叫醒,对方拿着一把伸缩介刀指着其晃,其当时害怕对方伤害其的孩子,就说钱放在一楼,接着对方就把其押到一楼,问其要钱,其把其手上一部iphone手机给对方,对方说他只要钱,其就去客厅里面拿出其的手提包,把包里其所有的人民币、港币、印度尼西亚币全部给对方,其又拿出一张银行卡,但对方不要银行卡。对方拿到钱之后威胁其不要其打电话然后就离开了。2、证人证言(1)证人冯某证言,证人系鲸山别墅物管中心安管班长,其证实2013年10月19日凌晨3点25分左右,鲸山别墅111号别墅的男住户骑着电动车到鲸山别墅物管中心说有一名男子在111号别墅内持刀抢劫了其妻子。其连忙组织人手去抓捕这名男子,凌晨3时45分许,有队员呼叫其说107号别墅内有人在喊叫,其便安排全部人员赶往107号别墅。到了别墅门口,该户男主人示意二楼有情况,其和队员们跟着冲上二楼,在前面的队员臧某大喊抢劫犯手里有刀并劫持了一名女住户,其便在楼下呼叫物业中心马上报警。过了一分钟,女住户从楼上跑下来,其听到臧某要求抢劫的男子放下刀,该男子要求他们不要报警,否则就砍人。其就劝这名男子不要冲动,这时警察就到了,其和警察一起上去二楼,警察在书房内将抢劫犯抓获。当天凌晨,小区内一共有两户人家被抢劫,分别是111号住户和107号住户。(2)证人臧某证言,其证实2013年10月19日凌晨3时半左右,值班班长通知说111号别墅内有人抢劫,其马上赶到111号别墅四周搜索情况。过了不到10分钟,隔壁107号别墅内传来喊叫声,其和队员们便冲入107号别墅,其上到别墅二楼就看到有一名年轻男子左手抓住一名外国中年女子的手臂,右手拿着尖刀对着这名外国中年女子的脖子,旁边有一名外国中年男子手拿竹棍和这名持刀男子对峙,旁边的保安队员见状用手里的棍子打了持刀男子的手臂一下,其冲上将持刀男子推开,中年外国女人趁机跑下了一楼。持刀男子看情况不对就退守到书房中,保安员们把书房围住,其劝说持刀男子投降,持刀男子就要求领导过来,物业主管来了并对持刀男子说没报警,将持刀男子稳住了,其趁机要求持刀男子把刀放在地上用脚踩住,他照做了,几分钟后警察上来用枪进入书房将持刀男子抓住并带走。这名持刀男子并没有伤人,其也没有发现这名持刀男子有同伙。被抢的107号别墅内有四名外国人,111号房内则是住了一对外国中年男女和四个外国小孩。3、物证、书证(1)一把黑色手柄约30公分水果刀、一把约25公分扁头螺丝刀、一把黄绿色手柄约16公分斜嘴钳、一个黑色约9公分手电筒、一把黄色约15公分美工刀、一副米黄色橡皮手套、一副白色线手套、一卷胶带、十四张面值一百元人民币、一张十元面值人民币、一张面值一万元卢币、十四张面值一百元港币、三张面值十元港币、一张面值五百元港币、一张面值五十元港币、十八张面值一百元人民币的照片;(2)受案登记表,被害人STRATEMARIADIANNE、被害人ANDERSHARALDKARLBORG分别于2013年10月19日向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报案称被抢劫;(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扣押黑色手柄约30公分水果刀一把、约25公分扁头螺丝刀一把、黄绿色手柄约16公分斜嘴钳一把、黑色约9公分手电筒一个、黄色约15公分美工刀一把、米黄色橡皮手套一副、白色线手套一副、胶带一卷、十四张面值一百元人民币、一张十元面值人民币、一张面值一万元卢币、十四张面值一百元港币、三张面值十元港币、一张面值五百元港币、一张面值五十元港币、十八张面值一百元人民币;(4)发还清单,证实发还被害人被劫现金和菜刀一把;(5)抓获经过,证实民警赶到犯罪现场时被告人正站在门口,脚下有一把刀,双手垂下站立,手上戴着塑料透明手套,民警用枪对着被告人,口头控制被告人让其不准乱动,并当场将被告人抓获;(6)缴赃经过,现场缴获踩在XX平脚下的水果刀一把和散落在客厅的1800元人民币,在XX平背的黑色挎包里缴获手套两双、螺丝刀一把、老虎钳一个、胶布一卷、伸缩小刀一把,现金人民币1400元,现金港币1980元,现金卢布10000元。(7)被告人身份信息、关于被告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情况说明。4、辨认笔录(1)辨认人STRATEMARIADIANNE、EDWARDCANONANCE、KARLBORGTORAINGEBORG、Holmenkarlborgulrikaingeborg、KARLBORGANDERSHARALD、冯某、臧某均辨认出持刀抢劫的被告人XX平;(2)辨认人吴某辨认了作案使用的菜刀、美工刀、绳子、手电筒、手套和劫取的钱财。5、被告人吴某供述和辩解,其供述其因为赌博将银行贷款都输光了,就想去搞点钱来还银行的贷款。2013年10月18日22时许其带上准备好的两副手套(一副线手套爬山溜进鲸山别墅用,另一幅橡胶手套进入别墅偷东西用)、一把刻刀、一个手电筒、一根白色麻绳、胶带纸等工具,从南山爬进了鲸山别墅小区内,先溜进了一户别墅,其进去后才发现这栋别墅是空的没人住,其就在这家别墅里观察外面其他别墅的情况。到了19日凌晨1时许,其通过另外一家别墅没有上锁的厨房门溜进了第二间别墅,其带上橡胶手套拿着手电筒在别墅里面翻东西,什么都没有找到,其就到别墅二楼去找,在二楼的一间卧室里面,其看到有一个外国女子和两个小孩正在床上睡觉,其在翻东西的时候把这个外国女子给惊醒了,其就拿着刻刀对着这个外国女子,要求她不要出声,并示意她给其钱,这个外国女子很配合其,带其到一楼把她钱包里面的现金都给了其,其数了下现金,只有人民币1400元,港币1980元,还有一张面额10000元的外币,这些钱不够其还银行贷款,其继续要求这个女子给钱,这个女子拿出银行卡让其去银行取钱,其说其不要银行卡,只要现金,那个女子做出生病的样子,说她是从美国来看病的,其就走了。其出来后,选择了附近的一家别墅,也是通过没有上锁的厨房门进入了第三间别墅,其觉得自己带的刻刀不够威慑性,便在这家别墅的厨房里拿了一把长三角形的厨刀,在一楼的一间卧室里,其刚进去打开手电筒就被里面的一男一女发现了,其拿着厨刀对着他们,示意他们不要出声,并做了一个数钱的动作示意他们给钱,那个年轻外国女子丢了一个钱包给其,里面只有400元人民币,其示意要更多的,然后那个年轻外国男子就带其去厨房,但在厨房没有找到东西。其和这个年轻外国男子返回卧室,后来那个外国男子在卧室里面拿了一个首饰盒,里面有一条黄金项链,其示意不要项链,只要现金,然后那个年轻外国女子手指了指楼上说她父母那里有,其就拿出挎包里的白色麻绳,让男子把女子双手反绑了,然后其跟着他们一起上楼。到楼上后那个年轻外国女子冲着一间卧室里面喊叫,其进去发现里面睡着两名中年外国人,其看到其中中年男子很高大,便用刀架在年轻男子脖子边,示意他们不要说话,其问他们要钱,中年男子就叫中年女子拿钱,后中年外国男子拿了一叠人民币给其,其感觉只有1000元,便示意不够,那个中年外国男子又进去拿了一次钱,给了其400元人民币,这个时候,那名年轻外国男子趁其不注意跑进了卧室。其觉得不安全,便要求中年外国男子开车将其带出别墅区,但中年男子不同意,其就下楼准备离开,其一出去中年外国男子就把门锁了。其出去后发现别墅门外很多人,觉得一定是这家人报警了,很生气,就从厨房门返回别墅里面去质问他们,在别墅二楼走廊其遇到中年外国女子,其就用刀架在该中年女子的脖子上挟持她做人质。这时外国中年男子和很多保安员都来了,有保安员用一根棍子打中了其,外国中年女子趁机逃脱了其的控制,保安员们将其围住,其拿刀对着他们,中年外国男子想从后面夺其的刀,其便用刀顶住他的肚子让他退后。接着有保安员用长棍打其,中年外国男子也拿了一根竹竿打其的手,其被迫退进一间房内,保安员们不敢进来,其也不敢出去,就僵持着。后来其把钱扔在地上,刀踩在脚下,这时警察就来了,拿枪命令其放下刀,并上前抓获了其。在第二间别墅里面其抢了人民币1400元,港币1980元,还有一张面额为10000元的外币;在第三栋别墅里其抢了1800元人民币。本次抢劫行动只有其一人参与,其没有同伙。上列证据均经庭审示证、质证,本院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是为了盗窃“入户”,后临时起意抢劫,属于转化型抢劫,不属于入户抢劫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携带事先准备的犯罪工具入户犯案,系以实施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依照相关司法解释应认定为入户抢劫。被告人在实施第一宗犯罪时,被被害人发现后即持刀威胁被害人并当场取得财物,并非为窝藏赃物或抗拒抓捕而实施暴力,亦不属于转化型抢劫,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XX平逃离案发现场时持刀劫持被害人Holmenkarlborgulrikaingeborg,后因人质逃脱,被告人XX平退守在书房内,并被保安员围堵,系被迫放弃抵抗,并非主动、自愿投案,对公诉机关和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XX平已着手实施犯罪,虽已取得财物,但尚未逃出犯罪现场即被抓获,系犯罪未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共实施二宗入户抢劫犯罪,并持刀威胁、挟持被害人,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大;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9日起执行至2023年10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二、缴获的犯罪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婷婷人民陪审员 陈焕嫦人民陪审员 武智慧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石银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