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沂南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张全友与沂南县蒲汪镇董家岭村村民委员会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全友,沂南县蒲汪镇董家岭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沂南保字第238号申请人:张全友,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申请人:沂南县蒲汪镇董家岭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志年,村主任。申请人张全友与被申请人沂南县蒲汪镇董家岭村村民委员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沂南县蒲汪镇董家岭村村民委员会在沂南县蒲汪镇政府经管站的高速公路补偿款140000元,并向本院提供本人所有的鲁LQXX**号车一辆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沂南县蒲汪镇董家岭村村民委员会在沂南县蒲汪镇政府经管站的代管资金140000元(高速公路补偿款)。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涛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黎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