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0194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晋怀云等与晋存青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怀云,晋怀満,晋存青,赵喜梅,晋柱青,陈志荣,晋长青,李文敏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1946号原告晋怀云,男,1953年5月26日出生。原告晋怀満,男,1951年1月10日出生。被告晋存青,男,72岁。被告赵喜梅,女,68岁。被告晋柱青,男,68岁。被告陈志荣,女,63岁。被告晋长青,男,66岁。被告李文敏,女,6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晋怀云、晋怀満诉被告晋存青、赵喜梅、晋柱青、陈志荣、晋长青、李文敏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晋怀云、晋怀満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晋存青、赵喜梅、晋柱青、陈志荣、晋长青、李文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怀云、晋怀満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杨国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