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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一初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杨清江与杨岐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清江,杨岐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982号原告杨清江,男,1962年3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告杨岐平,男,44岁,汉族,农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清江与被告杨岐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清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清江负担。审判员  徐丛堂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