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一初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杨清江与杨岐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清江,杨岐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982号原告杨清江,男,1962年3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告杨岐平,男,44岁,汉族,农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清江与被告杨岐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清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清江负担。审判员 徐丛堂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