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刑执字第211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徐秀玲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秀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2116号罪犯徐秀玲,女,196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江县人,文化程度初中,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四川省巴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9月5日作出(1997)巴中刑初字第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秀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2月10日作出(1997)川法一终字第812号刑事判决,撤销四川省巴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7)巴中刑初字第05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秀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13日作出(1999)川刑执字第144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30日作出(2004)川刑执字第78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刑期起于2004年8月30日止于2024年8月29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2日作出(2010)成刑执字第54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23年5月29日。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3年3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徐秀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10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秀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秀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佩审判员 牟世清审判员 任华芬二〇一三年四月××日书记员 张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