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011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一波与连云港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一波,连云港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0113号原告张一波,;,无业。委托代理人张永全,男,1977年3月20日生,;汉族。被告连云港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海连东路69号。法定代表人常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未万建玲。委托代理人徐道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一波与被告连云港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一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一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时恒雨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韦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