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灞民初字第01270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原告孟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灞民初字第01270号原告孟某某,男。被告王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王某甲,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孟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建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某、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某某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并且被告脾气暴躁,对公婆不敬,现两人关系恶化,夫妻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婚生女孟2某某由自己抚养。被告王某某辩称,其与原告婚前、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其并非对公婆不敬,只是说话声音大。庭审中表示愿意改正生活中的不足,改掉自己的暴躁脾气,孝敬公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愿意继续同原告生活,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农历正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某月某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1月19日生育一女,取名孟2某某。原、被告双方有时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3年3月8日两人发生吵架,即开始分居生活。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愿意改正生活中的不足,坚决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一份、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间理应相互理解、相互信任。原、被告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缺乏必要的理解和沟通。双方有时虽发生争吵,但其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只要原、被告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增强理解与沟通,并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夫妻关系是能够得到改善的。原告应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出发,珍惜夫妻感情,不应坚持离婚之诉讼请求。被告应多关心和理解丈夫,与公婆搞好关系,改正自己生活中的不足,使家庭更加和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孟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150元,本院退付原告150元,另外1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建海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柴 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