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初字第0095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0959号原告黄某某,女,1982年6月18日生。被告冯某某,男,1982年12月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雅宏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吴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