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足法民初字第0142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谢德辉与杨廷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德辉,杨廷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足法民初字第01426号原告:谢德辉,男,196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被告:杨廷勇,男,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德辉与被告杨廷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德辉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廷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德辉撤回对被告杨廷勇的诉讼请求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德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谢德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群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唐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