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奉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马斌涵与奉化市国土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斌涵,奉化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甬奉行初字第6号原告马斌涵。被告奉化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浙江省奉化市茗山路269号。法定代表人糜飞松,局长。委托代理人方善康,浙江省锦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斌涵要求被告奉化市国土资源局公开奉国用(2006)第2-12135号土地档案,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为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并且履行完毕,原告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法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斌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斌涵承担。审 判 长 葛耀明审 判 员 姚 杰人民陪审员 陈国平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葛华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