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古民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民初字第537号原告金某某,女,197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河北省唐山市。被告陈某某,男,1977年4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林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