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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溧洪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俞祚云与官绪君、甘玉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祚云,官绪君,甘玉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溧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溧洪民初字第89号原告俞祚云,男。委托代理人陈源花,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官绪君(曾用名官绪军)。被告甘玉娣,女。原告俞祚云诉被告官绪君、甘玉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忠武按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源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官绪君、甘玉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俞祚云诉称,被告官绪君与我系朋友关系,因其需资金周转为由于2010年12月15日向我借款计人民币6万元,并出具借条,承诺于2011年1月10日归还。届期,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归还借款。被告甘玉娣系官绪君妻子。现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归还借款6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官绪君、甘玉娣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官绪君与原告系朋友关系,因其需资金周转为由于2010年12月15日向原告借款计人民币6万元,并出具借条,承诺于2011年1月10日归还。届期,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归还借款。被告甘玉娣系官绪君妻子。上述事实,有借条、原告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官绪君借款,理应按时归还;在官绪君与甘玉娣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他人借款不还,应系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官绪君归还原告俞祚云借款6万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二、被告甘玉娣对上述还款负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官绪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支行,帐号:033401059040001276。审 判 员  孙忠武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见习书记员  方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