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法执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巫德辉、李联孝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巫德辉;李联孝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富法执字第334号 申请执行人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富顺县富世镇釜江大道中段96号。 被执行人巫德辉,男,196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隆昌县胡家镇石龙村7组26号。 被执行人李联孝,女,196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隆昌县胡家镇石龙村7组26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富民二初字第474号民事裁定书,于2012年9月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巫德辉、李联孝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富顺县金山路172号7幢2单元附12号成套住宅(建筑面积218.7平方米,产权证号200908333),并责令被执行人巫德辉、李联孝向申请执行人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37万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巫德辉、李联孝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巫德辉、李联孝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富顺县金山路172号7幢2单元附12号成套住宅(建筑面积218.7平方米,产权证号200908333)。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雷腾科 审判员 张胜贵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何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