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商初字第2648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苏赛特商业数据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苏赛特商业数据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2648号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睒睒。委托代理人:王娜。被告:深圳苏赛特商业数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保均。本院在审理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苏赛特商业数据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深圳苏赛特商业数据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2元减半收取计381元,由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玉梅人民陪审员 范皖生人民陪审员 王 皓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罗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