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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初字第0134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连云港忠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黄俊霞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初字第0134号原告连云港忠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建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昆俊、苏兆军,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俊霞。委托代理人章登贵,江苏东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忠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俊霞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连云港忠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连云港忠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秀芬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窦敏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