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初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秀举与赵乃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举,赵乃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716号原告王秀举。被告赵乃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举诉被告赵乃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举以尚未治疗终结为由,申请本案中止诉讼,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曲 杰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