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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0228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徐东升与杨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徐东升;杨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0228号原告徐东升。委托代理人徐加洋。被告杨波。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负责人秦宏强。委托代理人鲍继全。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徐东升诉被告杨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东升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玖铭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笑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