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乐荆商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1-25
案件名称
浙江乐清农村合作银行大荆支行与周时钧、章桂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乐清农村合作银行大荆支行,周时钧,章桂香,牟立岳,宋仙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荆商初字第72号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合作银行大荆支行。负责人:张光贵。被告:周时钧。被告:章桂香。被告:牟立岳。被告:宋仙水。委托代理人:杨顺连。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合作银行大荆支行与被告周时钧、章桂香、牟立岳、宋仙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合作银行大荆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76元,减半收取1738元,由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合作银行大荆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向阳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梁静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