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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宣汉民初字第1138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宣汉支行与文 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宣汉县支行,文德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汉民初字第113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宣汉县支行,住所地:宣汉县东乡镇琦云路30号。负责人唐国鑫,系该支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桦轩,四川天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德伟,男,汉族,生于1974年3月6日,住宣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宣汉县支行与被告文德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宣汉县支行于201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宣汉县支行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宣汉县支行撤回起诉。审判员 余 静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周明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