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民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宝应县金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戴跃文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392号原告宝应县金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张兆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明祆,江苏擎天柱(宝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跃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宝应县金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戴跃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顾晓光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 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