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孟庆光与郭敬旭、武雨珍道路人身损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光,郭敬旭,武雨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孟庆光,男,1955年4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郭敬旭,男,1969年8月生,汉族,住濮阳市。被执行人武雨珍,女,1971年7月30日生,汉族,住址同被执行人郭敬旭。孟庆光申请执行郭敬旭、武雨珍道路人身损害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北民二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郭敬旭、武雨珍邮递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敬旭、武雨珍于2013年3月23日前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郭敬旭、武雨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武雨珍名下有东风雪铁龙车两辆(车牌号:豫JGS8**、豫JGW8**)。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武雨珍名下的豫JGS8**、豫JGW8**东风雪铁龙轿车两辆,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该车辆过户、转移、年审、年检等相关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来生审判员 刘庆生审判员 刘继霞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