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侯民初字第511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施恩(广州)婴幼儿营养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维群及第三人广州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广东省韶关市锐旗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恩(广州)婴幼儿营养品有限公司,孙维群,广州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广东省韶关市锐旗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侯民初字第5111号原告施恩(广州)婴幼儿营养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燕斌。被告孙维群。第三人广州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华。委托代理人张丽华。第三人广东省韶关市锐旗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细红。委托代理人曾志锋。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恩(广州)婴幼儿营养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维群及第三人广州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广东省韶关市锐旗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恩(广州)婴幼儿营养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长 李汶真人民陪审员 李丽琼人民陪审员 蒋海宜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