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中法立民终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李明与徐州建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2013立民终439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明,徐州建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中法立民终字第4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明,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刘辛,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嘉斌,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建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上诉人李明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2)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3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明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本案中,上诉人是以被上诉人滥用诉权,错误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上诉人账户,侵犯了上诉人合法权利,造成了上诉人重大损失为由提起诉讼。案件属于侵权纠纷。上诉人被错误冻结的账户在中国银行珠江新城支行开户,该行经营地为:广州市天河区,即侵权行为地在广州市天河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35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侵权所在地的辖区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决本案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侵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上诉人是以被上诉人滥用诉权,错误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上诉人账户,侵犯了上诉人合法权利,造成了上诉人重大损失为由提起诉讼。上诉人被冻结的账户在中国银行珠江新城支行开户,该行经营地为广州市天河区,即侵权行为地在广州市天河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裁定本案移送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审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2)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328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审 判 长 沙向红审 判 员 刘 宏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侃 来自